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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贵州女子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支书”被警方跨市铐走拘留三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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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的任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行为时,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她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虐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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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和社区支书刘某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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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将与支书的对话发到维权群并配文“草包”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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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事件进行了一下法律分析:


第一、群众对于公职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作为公职人员,且不谈要做人民公仆的宣传口号,即使从法理上来说,收入来自群众的纳税,也是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如果服务的不好,群众说一句“草包”,属于批评的范围,还到不了侮辱的程度,顶多算是尖锐的批评或者发牢骚。


第二、公安机关异地传唤规定。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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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手铐的使用的法律规定。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那么当事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分子?当时是否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呢?如果是否定的,就不应使用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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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安机关管理侮辱诽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对于这一事件,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说一句社区书记“草包”,就被跨市拘留,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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